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规划、谋划、审批及服务效率,提升项目规范化、精细化全流程管理水平,防止“打乱仗”和违规建设,加快形成科学化、程序化、体系化、便利化的项目管理新格局,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一)着力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紧盯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能源安全、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等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和方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对标各投资专项明确的支持范围、建设内容等谋划储备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申请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及时跟踪更新。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办齐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做好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准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确保本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计划。
(二)着力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严格执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及其禁止类项目清单、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行业的规定,聚焦交通、能源、市政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常态化谋划储备具有一定收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的项目。市、县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储备项目合规性、成熟度和融资方案的审核把关,按季度梳理条件成熟的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梳理提出全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
(三)着力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聚焦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及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服务领域,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生态环保、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建设需求等,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有保有压”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入年度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审核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着力加强市县级项目谋划储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各专项规划等,紧盯国家重大战略和投资导向,按照有利于补齐短板、增加供给、满足需求、优化结构、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的原则,企业投资项目突出产业项目,龙头企业合作投资项目,延链补链强链及集群发展项目,技术先进、资源节约项目,就业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突出交通、水利、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项目,加强谋划储备。谋划储备的项目要符合自治区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政府投资项目要确保符合财政可承受能力。
(五)着力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帮扶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分头负责的项目谋划储备长效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纵横协同推进,齐心协力谋划储备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金融等资金筹措部门,通过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调研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市、县(区)对口部门投资项目谋划储备业务指导。对重大项目可通过提级指导的方式,并吸收实操能力强的专家参与,加强上级对下级帮扶指导。市、县(区)要加强人员配备,强化工作举措,主动接受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切实规范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一)切实深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各方规范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要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节能、环保等要求落实到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中。涉及用水的,按照“四水四定”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严格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依法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按照规定做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本质安全、顺利实施。
(二)切实强化投资项目评估评审。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的合规性、可行性,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严格审核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规模合理、技术方案可行、资金来源规范落实,资金来源不落实不闭合的不得推进,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要将融资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坚决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企业投资项目,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能政策等,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实施。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违规上马。
(三)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定。除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深度和编制要求,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评估评审后履行后续审批手续。其中按规定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请自治区政府分管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核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履行后续审批手续。
三、切实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
(一)全面实施项目审批“一网通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要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并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加强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归集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进展、办理结果及项目竣工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大调度力度,每季度梳理汇总全区各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重大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协同推进项目报建审批。进一步落实投资审批“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创新举措,切实提升报建手续办理效率。严格执行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和《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除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外,严禁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各级审批部门对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并联审批,加快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环评、能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依法合规加快推进土地征收、市政配套、水电接入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审批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各级政务大厅部门联合咨询辅导机制,设立投资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认真开展投资项目审批提前介入服务,指导项目单位梳理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准备工作,制定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抓实抓细。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提前指导,帮助项目单位优化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加快推进步伐。
四、切实规范投资项目实施
(一)严格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规定完成环评审批、安全条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筑工程开工前,已经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已完成招标投标或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不完备、建设条件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继续发挥各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和“晒比促”机制作用,积极开展部门会商,协调解决项目从立项到建设到竣工投产全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认真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推动各类项目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抢时间、抢进度,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三)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实施。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同级政府审定。其中,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凡需要增加投资概算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核定前,均应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等部门要依照建设单位申请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6个月内,由项目单位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交通、水利等特殊领域项目,国家另有专项竣(交)工验收办法的从其规定。
五、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一)从严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等全流程监管。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立项、招投标程序、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全流程进行“阳光监督”。
(二)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管职责,审计部门要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压实建设单位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负完全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和过程管控,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杜绝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发生。
(四)完善项目评价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项目后评价要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切实提高投资项目质量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重大项目协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展改革部门的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金融等部门并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与投资项目管理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快“立、改、废、释”,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细化配套政策,及时更新各类项目审批服务管理平台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资料模板等。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投资项目服务,加大要素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调研,跟踪投资项目管理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深入推进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加大政策解读、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宣传项目管理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成效等,指导各地持续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服务效率。
(五)压实各方责任。按照部门主管、市县主抓、项目单位主建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全方位、全流程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全区所属行业项目统筹管理。各市、县(区)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工程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