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府投资项目如何调整概算?
- 答: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 问: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概算调整,是竣工后调整,还是在项目建设中发现出现调概的情形后,即申请调整?
- 答: 考虑到项目建设实践的复杂性,《政府投资条例》未对概算调整的节点作出统一规定,因此,不同地方对此有不同规定。不论提出调概申请的节点如何规定,都应坚持《政府投资条例》关于“严格概算控制”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严格概算调整程序、明确概算控制责任、禁止违法超概调概,避免概算调整成为走流程、办手续的“走过场”行为。
- 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但是达不到10%及以上的时候,是否需要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 答: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但是达不到10%及以上的时候,一般不需要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要说明超出部分原因,并对资金筹措提出相应方案。
- 问:重大项目是不是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无文件规定重大项目范围?
- 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作了规定。其中,《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