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
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产业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规定,2004年我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提出了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请各单位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需报我委备案的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项目(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项目)的备案材料相应予以调整。并在备案后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备案材料中的相关承诺。
我委收到备案文件和备案材料后,将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以便项目单位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仍按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附件: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起止期限
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产品和新增生产能力
项目单位现有产能及利用情况 现有产能:乘用车万辆/年,商用客车万辆/年,商用货车:万辆/年,发动机:万台/年。
上一年汽车销售量:轿车万辆,SUV万辆,MPV万辆,其他乘用车万辆;重、中、轻、微型货车分别万辆;
大中型、轻型客车分别辆。发动机万台。
项目产品技术来源、知识产权、商标品牌
如属异地新设分厂项目,请填写项目的兼并重组情况:
本单位保证全部备案申报事项及所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备案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
2、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内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
3、已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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