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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 文号:

    鲁政办字〔2024〕133号

  • 年份:

    2024

  • 部门:

  • 类别:

    产业政策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助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力推进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整合提升、产业集聚、创新赋能、绿色发展和开放合作,为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7年,全省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全省15个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全省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数量达到20个左右,产值超100亿元的集聚区达到10个左右,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达到50个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覆盖率达到98%左右;集聚区内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达到50家以上。到2030年,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达到30个左右,成为带动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主体。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布局。
1.分类推进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结合产业基础分类引导不同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集聚区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巩固提升海洋渔业,推动海洋种业、海洋牧场、海洋食品加工业集聚发展,支持培育一批现代海洋渔业集聚区。做大做强海洋制造业,推动海洋高端装备、海洋化工、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等集聚发展,因地制宜打造海洋制造相关产业集聚区。培育壮大海洋服务业,瞄准海洋信息服务、港口航运服务、海洋科研服务、海洋文化旅游等海洋服务业发展方向,支持沿海市立足自身优势打造海洋服务业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集聚区梯次培育行动。建立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梯次培育机制,每年择优推进一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建设。优先支持海洋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适当放宽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集聚区培育标准。统筹推进海洋传统产业集聚区建设,每年按一定比例择优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海洋传统产业集聚区。因地制宜谋划海洋未来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谋划发展深海极地以及海洋领域的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海洋特色产业加速集聚。
1.做优做强主导产业。指导各市明确各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逐步建立基本覆盖全省海洋主要产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体系。推动各地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原则上全省同类产业集聚区不超过3个,每市同类产业集聚区不超过1个,每个集聚区重点发展1个海洋主导产业。建立完善集聚区主导产业培育机制,将集聚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项目库,整合各类政策资源赋能培育一批领航链主企业。引导支持集聚区龙头骨干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主导产品更新换代和质量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延伸集聚产业链条。推动集聚区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引进一批链主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骨干企业,支持每个集聚区推选1家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联盟。鼓励集聚区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作等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引导本地及周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速向集聚区内聚集。常态化组织产业链链主企业与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见面、路演推介、座谈沙龙等系列活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精准开展招商引资。指导各市编制集聚区产业招商图谱,支持开展定向招商、产业链招商。瞄准日本、韩国、东盟等重点沿海国家和地区,依托相关产业联盟协会,定期组织走出去“敲门招商”。引导涉海企业围绕集聚区主导产业布局一批涉海重大项目,支持参与海洋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投资建设。引导集聚区优先招引符合海洋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完善配套产业招引政策,将集聚区招商引资情况纳入集聚区建设综合评价。依托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新加坡—山东周、港澳山东周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积极做好集聚区项目招引推介。(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海洋产业创新能力。
1.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应用。支持各集聚区围绕主导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卡脖子”技术,以“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一批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深入实施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支持集聚区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引导集聚区企业与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合作,鼓励联合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公共试验服务平台、基础科研共享服务设施,为海洋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工艺验证和二次开发等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搭建高水平创新平台。发挥崂山实验室等国家级海洋创新平台牵引带动作用,支持联动相关企业打造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支持集聚区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高水平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集聚区龙头企业联合打造特色产业学院、海洋生产性实训中心等机构,加快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扩容提升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库,面向海洋领域引育储备一批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发挥山东科技大市场、省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平台作用,推动海洋领域先进技术成果在集聚区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高水平海洋人才集聚高地。引导集聚区参与实施顶尖人才、标志性领军人才、青年人才、海外英才集聚和卓越工程师培育行动。深入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蓝色人才专项,支持集聚区加速集聚高水平产业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深入推进集聚区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融合发展,定期梳理集聚区紧缺人才培养、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标志性领军人才引进“三张清单”,强化高端人才共引共用、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深入推进海洋领域人才效能提升重点平台建设,鼓励集聚区企业、平台积极参与现代海洋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推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海洋产业数字赋能。加快集聚区5G、千兆光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集聚区重点企业5G网络深度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建设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供应的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服务商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与集聚区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打造一批典型场景解决方案,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支持集聚区企业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方式“上云用数赋智”,推进智能化生产设备应用,建设一批智能制造工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1.推进集聚区产业节能降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清洁能源结构和比例,严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进驻集聚区。引导集聚区高耗能企业绿色低碳改造,支持升级现有生产技术与末端治理装备,提高集聚区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装机比例。支持集聚区建设绿色建筑,打造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探索建立零碳产业集聚区。积极探索海洋碳汇市场化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实施一批海洋碳汇试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集聚区污染综合防治。完善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配套设施,做好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建立集聚区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长效监管和规范治理机制,适时开展整治成效第三方核查评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重点企业提标改造,重点抓好海洋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废气防治工作。加强集聚区重点排污企业监管,做好固体废弃物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集聚区企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以海水利用、海洋化工等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完善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推动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支持集聚区围绕产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集聚区实施低碳化循环化改造,建设资源共享、废物处理公共平台,推广废旧物回收处理、再制造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环境治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集聚区开放合作水平。
1.推进集聚区高水平开放。深度对接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支持集聚区企业到境外建设联合研发中心及生产销售服务网络,支持参与境外工业园区、经贸合作区、经济特区等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发展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等国际贸易新业态。加强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接,支持集聚区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重点原材料进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集聚区合作共建。打破集聚区行政区划限制,探索异地合作共建产业集聚区。加强跨区域产业集聚区对接合作,积极发展飞地经济,定向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和引导省内同类产业集聚区联合组建产业联盟或研发联盟等,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等融合互动。深化集聚区协同联动,建立多层级、多领域人才合作机制,推动人才共育共引共用。支持集聚区内企业实行集约化采购、共有品牌等多种合作共享模式,打造产业利益共同体。(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增强集聚区配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资金、超长期国债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向产业集聚区延伸覆盖。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机构,统筹负责产业集聚区建设运营、招商引资等服务。精准对接集聚区企业发展需求,引导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注册申报、知识产权、人才服务、投融资等一站式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海洋局统筹推进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共同研究制定集聚区管理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召开集聚区建设工作推进会,及时调度建设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有关部门要集中政策资源支持集聚区建设,积极宣传各市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效。有关市、县(市、区)要压紧压实责任,明确推进措施和工作步骤,确保集聚区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重点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加强用海用地保障。优先支持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蓝色人才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以上相关规划、重点项目库。统筹利用中央和省各类海洋产业扶持资金支持集聚区建设,对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股权投资、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等政策,鼓励各市制定相应的奖补政策。引导辖区银行机构针对海洋产业加大信贷支持,结合产业特点和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牵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建设程序。集聚区建设原则上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区)为载体,陆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优先选取管理机构明确、区域界限清晰、海洋主导产业鲜明、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区域,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建设。集聚区建设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规定,严禁随意变更位置、扩大面积。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且达到合理集约用地标准的可适当扩区,产业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可按程序申请退出或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牵头,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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