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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豫政办〔2021〕7号

  • 年份:

    2021

  • 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 类别:

    规章制度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3日

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严格落实建设条件,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含单轨)和有轨电车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核,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编制与审批,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编制、初审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具体负责线网规划审查,地铁和轻轨建设规划、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初审,有轨电车建设规划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核准)。城市政府负责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及其他审核报批文件编制,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对线网规划、建设规划、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及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当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

  第六条 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当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次以上。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符合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申报条件的,由城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线网规划。规划成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线网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协调,与各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铁路、民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交通枢纽、主要铁路客站和枢纽机场应当尽可能规划引入城市轨道交通。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应当加强建设工作协调、协同;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相互预留建设条件,必要时可提前实施应急工程。

  第九条 线网规划编制(或修改、修编)完成后,报省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报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议。省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 线网规划审议通过后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批复后的线网规划应当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批复文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线网规划经批复后,城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线网规划,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车站、车辆基地、主变电站和联络线等设施,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纳入相应地块城市详细规划。线网规划经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已批复的线网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组织编制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6年。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建设规划应当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资金筹措方案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政府资本金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轨道交通出资额占当年城市维护建设财政性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规划初审,确保建设规模和节奏与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应当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托铁路车站、机场打造综合立体交通枢纽,实现方便、高效换乘。加强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创新应用,鼓励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报告及用地控制、客流预测、交通一体化、投融资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专题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六条 地铁、轻轨建设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中应当充分征求省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初审通过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初审部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有轨电车建设规划由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审批,审批中应当充分征求省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批复文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随意压缩规划实施期限。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受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建设规划调整应当在完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进行,原则上不新增项目。建设规划批复2—3年后应当组织开展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由城市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中期评估报告,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实施最后一年或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的,方可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实施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滚动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城市政府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编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达到编制深度要求,对线路穿越和并行既有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城市轨道交通、输电走廊、输油(气)管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流湖泊等工程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并加强与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接。

  第二十一条 地铁、轻轨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审批(核准)。有轨电车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并与相关规划统筹衔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充分征求省交通运输部门关于运营服务专篇、技术方案的意见,省公安部门关于公共安全专篇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不得低于40%。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及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资金作为资本金或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企业全部使用自筹资金或部分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规定进行核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项目法人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审批(核准)申报。项目审批(核准)申请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变更项目审批(核准):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线路基本走向、敷设方式、系统制式、投资模式等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10%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定),可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下放权限。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城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政府应当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支持各城市依法依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大站场综合开发力度。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利用可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形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融资,开展符合条件的运营期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不予受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予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政府和相关企业不得不顾条件提前实施项目、随意压缩工期,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设条件不具备、遇有特殊工程地质灾害且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三十条 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严防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增加政府债务风险,严禁违规变相举债。

  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城市政府不得申报。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审批(核准)机关暂缓其实施新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对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负债率,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编制、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的专家,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受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相关信息数据。项目法人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所在地城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审核督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未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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