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规发〔2020〕7号
2021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委有关处室: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第5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
为规范我委省级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质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建立“短名单”
(一)入选机构遴选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水利水电专业工程咨询甲级资信等级。
3.熟悉江苏水利发展和流域、区域规划情况,近3年承担水利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咨询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
4.从事水利工程咨询和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从事水利工程咨询和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机构全日制员工,与机构签订符合国家法律的劳动合同,且由该机构为其缴纳社保1年以上。
(二)入选机构遴选程序
1.发布遴选公告。在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外网等网站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2.材料接收和资格初审。按照公告要求接收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3.专家评审及排序。组建专家组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评分,专家组专家由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分别从机构资信、人力资源配置、业绩、信誉等方面对申报机构进行独立赋分,并按得分进行初步排序。邀请驻委纪检组、委机关纪委全程参与。
4.委内审核。将专家评审组织过程和结果报委领导审定。
5.公示确认。将遴选结果在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外网等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选定机构名单和排序,再行网上公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选定前7名进入“短名单”。“短名单”实行规范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委托工作程序
(一)咨询评估机构委托使用原则
1.按照进入“短名单”的机构顺序依次安排任务。
2.承担某一事项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关系。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相关入选机构应当如实提出并主动回避。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当核查承担任务的入选机构与该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选定机构完成任务后,重新进入排序;因回避原因不能接受任务的机构仍排在首位;因其他原因不能接受任务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并重新进入排序。
4.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评估要求特殊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也可以同时委托“短名单”内多家机构进行评估或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二)咨询评估机构委托选取程序
1.委托咨询评估业务,由经办处室对咨询评估项目按委内办文程序发出委托咨询评估通知函。通知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咨询评估成果提交时间和形式、响应本次邀约的期限等。
2.咨询评估机构响应的,由我委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咨询评估合同书。咨询评估机构不响应的,则按选取原则中第一条将通知函发送下一机构。
3.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方向、重点、深度等具体要求,以便承担任务的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委托咨询评估费用参照《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取费标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定期结算。
三、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
1.按《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的规定执行。
2.对“短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入选机构如有《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对其采取警告、终止委托、移除“短名单”等处理。
3.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实际效果进行跟踪。
四、附则
1.本规则适用于咨询评估费在50万元(不含)以下,咨询评估费在50万元(含)以上将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本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3.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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