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产业〔2021〕594号
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规范性文件
发改产业〔202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推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下简称国发6号文件)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地区务必高度重视,令行禁止,抓紧抓实抓细项目备案各环节工作,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发6号文件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做好本地区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本意见要求并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和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项目,建设地省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专项论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进行科学、深入、细致的论证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
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各地区在开展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时,须确保项目备案前已严格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完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公告,并提供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证明材料。钢铁冶炼项目备案时,备案产能以产能置换公告方案确定的产能为准。
三、规范建设钢铁冶炼项目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满足钢铁行业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和领先指标要求,实现绿色化、智能化发展。采用的冶炼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钢铁冶炼相关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
对确有必要新选址(指不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下同)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粗钢产能规模要求如下:沿海地区(指拥有海岸线的设区市)不低于2000万吨/年(允许分两期建设,5年内全部建成,一期不低于1000万吨/年);非沿海地区,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或高炉-转炉长流程与电弧炉短流程相结合工艺)的不低于10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采用电弧炉短流程工艺的不低于2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项目建成后,拟于厂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的,须执行新选址建设的有关规定)。
以上所述项目需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四、强化钢铁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区要制定加强已备案钢铁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同时建立本地区备案钢铁项目动态管理台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区要责成有关方面立即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督导检查、举报线索核查等工作,严肃查处钢铁冶炼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将作为负面典型上报国务院,并公开曝光。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关于暂停钢铁项目备案的有关要求停止执行,备案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按本意见要求执行。19号文件生效(2020年1月24日)前,已进行产能置换方案公示且无异议的钢铁冶炼项目可按原有规定进行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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