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数据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数据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一)印发贯彻实施文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全面部署《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完成时间:2025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数据局)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全文刊发《条例》文本和相关政策解读文章,通过新闻报道、图文解读、问答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营造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完成时间:2025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委宣传部)
(三)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印发《条例》单行本,组建专家宣讲团,赴市州宣讲。组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通过集中研讨、分享交流等活动,提升《条例》文本理解能力,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完成时间:2026年3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数据发展相关规划。开展数字湖北、数字政府、数据基础设施等规划编制。将数据工作、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支持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发改委、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数据基础制度。配套出台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产权登记、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调查等制度规范。清理与《条例》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司法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健全数据工作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数据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明确本部门数据工作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完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统筹信息系统规划建设与数据资源管理应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数据权益保护
(七)构建数据产权登记体系。统筹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指引,推动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推动登记凭证作为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数据流通交易、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湖北大数据集团等)
(八)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依法履行采集、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告知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处理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整治违规收集、泄露、交易个人信息等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数据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网络平台数据行为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处置通道,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数据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十)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建设完善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健全相关标准规范,按照统一标准全量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加强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完善各级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归集、治理、回流等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依托各级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扩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用场景。常态化监测目录编制准确性、数据审核及时性,借助数据开放数林指数,评估各地区数据开放数量、覆盖范围与应用成效。(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与实施方案,建设完善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梳理发布可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目录,按需供给数据。按照合规程序统筹确定整体授权运营机构,逐步探索分领域、依场景授权,打造一批高质量数据产品和应用场景。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在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上架,进行场内交易。(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有关部门、湖北大数据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常态化开展数据资源调查。建立数据资源调查机制,每年开展数据资源调查。引导本区域本行业有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促进社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深化国有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定期征集遴选发布湖北省高质量数据集与湖北省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充分发挥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作用,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融合利用。深化“数据要素×”行动,每年组织“数据要素×”创新大赛,发布典型案例,打造一批可感可及的应用成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有关部门、湖北大数据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建设高效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
(十五)健全数据交易服务体系。出台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交易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发布交易指引,推行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提升中部数据流通服务中心能级,完善服务功能和市场运营体系,推动与省外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融入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湖北大数据集团)
(十六)建立价格形成和收益分配机制。运营机构基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公共数据产品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定价。充分发挥中部数据流通服务中心的价格发现和供需撮合作用,建立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公共数据资产付费使用,将相关非税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大数据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规范数据资产管理与数据采购。深入实施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和数据资源资产化改革,指导和规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强化数据资产管理。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国有企业通过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采购数据产品和服务;严格审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非公共数据的采购需求,实行统筹采购、集约共享。(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省政府国资委、湖北大数据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开展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引导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围绕数据资源集聚、数据技术创新、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创新应用、数据安全治理、算力支撑等方向,建设数据特色园区等产业发展载体,打造一批协同互补的数据产业集聚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数据局、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建立数据企业认定机制,每年开展1-2批次数据企业登记入库,加强数据资源招商,完善数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数易贷”等产品,培育壮大数据企业。依托数据交易场所,引育优质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经信厅、湖北大数据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完善数据基础保障与监管体系
(二十)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加快打造“楚数智联”区域功能节点,试点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完善行业数据流通服务平台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鼓励各区域、行业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与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湖北大数据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推动数据技术创新。围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分析、交易、应用和安全七大方向,加快推动数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数据局)
(二十二)强化基础保障。统筹安排数据领域建设和发展所需资金,加强用地用电保障,完善数据领域人才政策,推动高校数据领域专业设置和数字经济学院建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完善专家智库保障。设立湖北省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健全数据相关标准体系。推动设立湖北省数据专家委员会,鼓励数据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数据工作,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报告等机制。压实数据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差异化安全保护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数据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规范数据跨境活动。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工作。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按要求制定负面清单,完善备案管理。依托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设立跨境数据服务专区,强化跨境数据流通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数据局、省商务厅、湖北大数据集团,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
七、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二十六)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6年至2028年底;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局)
(二十七)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
(二十八)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