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各相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各市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建设。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旅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照上述细分行业目录,商请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地方有关政策,并加强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从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以上述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为基础,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有关方面在选择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或合作单位时,鼓励选择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实力好的民营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各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动态发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提供更好支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七)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引导民营企业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三、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八)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争取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市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业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全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各市分别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并以此为基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及自治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与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强对接,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信息,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其他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情况。各市要参照上述工作机制,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1.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实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牵头负责)
2.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3.用足用好“桂惠贷”政策。“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建设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由金融机构按相关产品规定投放优惠利率的贷款。根据整条产业链上各市场主体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享受桂惠贷政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投资促进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牵头负责)
4.创新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鼓励设立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广西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牵头负责)
(十)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把全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市要帮助解决本地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问题。各级审批部门在办理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加快办理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层面和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方案,分别按层级纳入自治区、市层面重大项目协调调度机制、集中审查审批机制的服务范围,促进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2.加大用地用林保障支持力度。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核销;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林地定额。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废旧厂房等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牵头负责)
(十一)积极发挥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融资能力。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统筹整合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努力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再投资能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围绕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帮助落实存量资产盘活条件,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广西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全区各级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列入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引才引智。对进城务工的产业工人,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子女教育方面按照当地随迁子女入学有关政策执行,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医疗待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牵头负责)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当地人才认定标准和条件的,纳入当地人才住房政策保障范围,同等享受当地各项人才优惠政策待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在“港澳台英才聚桂计划”等自治区相关引才引智计划中安排民营企业项目数不低于10%。(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满足民营经济用工需要。允许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五)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对民间投资项目探索采取分层供地等创新模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层、分段进行预验收,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个别检测耗时较长的验收材料实行容缺受理,探索联合验收模式,压缩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反馈的民间投资遇到的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重点问题线索,加快推动解决,将具体落实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形成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民间投资深度问卷调查,畅通直诉路径,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对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或修改政策文件,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建立完善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实现问题受理、科学分办、解决处置、跟踪督办、反馈信息全流程管理,打造联系服务经营主体的“总客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对明确工作目标、梳理项目清单、公开推介项目、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要素保障、处理反映问题等工作进展,以及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民间投资问题解决效率等工作成效,进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有关情况以通报等方式印发各市,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适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选择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支持,由相关市将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充分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积极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十九)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重点落实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针对“是否设置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内容开展排查,按季度报送排查情况。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与民营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优化线上办理方式,推广在线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等牵头负责)
(二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依托本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牵头负责)
(二十一)建立政策兑现落实长效机制。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集中整合发布涉企政务事项办理、政策文件发布、财政资金申请等业务,民营企业通过平台直接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和兑现各项涉企优惠政策,申请和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等牵头负责)对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的《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广西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逐条开展“回头看”,对难以落实和落实效果欠佳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兑现落地,切实发挥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工商联等牵头负责)
(二十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督促限期清偿。对情节严重的失信主体,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等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我区民间投资项目落地难专项治理行动,精准梳理问题和困难,对“新官不理旧账”或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由自治区12345热线的“优化营商环境专线”统一受理,清单化管理,限期整改到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妥善审理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案件。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等牵头负责)
(二十三)宣传推广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各市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深入挖掘、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印发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互相学习借鉴,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